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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渐入佳境
http://www.wingw.com 2011-3-10 21:06:36 来源:本站原创 

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立法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它表明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同时也实现了中国共产党在13年前的十五大报告中的政治承诺。


  据统计,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由此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这些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不是单纯立法就能取得的,而是综合了法的订立、法的实施、法的监督等多个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体现了我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所取得的历史性进步。


  我国确立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法”,是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范畴,既不同于中国过去的法律概念,也区别于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其内在的逻辑和自身的轨迹:


  一、坚持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成熟的党的政策通过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坚持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


  二、注重结合国情实际和彰显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党的领导,全面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把党关于改革发展稳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的主张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三、遵循了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为统帅、为核心,自觉贯彻宪法的基本原则,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一切立法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超越立法权限、违反立法程序。在制定法律法规时,遵循了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从人民长远、根本的利益出发,而不从本部门、本地方利益出发,在制度上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和谐和内部一致。


  四、以战略的思维、开放的视野和包容的心态认真学习借鉴中今中外一切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包容性、开放性和创新性。既洋为中用又不妄自菲薄,较好的体现了学习继承的关系,就继承历史优秀传统,又借鉴人类文明成果。


  五、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始终坚持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有力推动三者协调发展。立法的过程特别关注了公民参与性,把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贯穿整个立法过程。


  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新历史起点上,围绕如何牢牢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既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从制度上、法律上推动和保障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对于中国的的立法者而言将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尤其是要致力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可以说,社会实践永无止境,法制建设永不停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有力推动中国法制建设向着新的更高的目标迈进,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崛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文章录入:阮洪星    责任编辑:阮洪星